補助申請
申請說明
一、原住民族委員會為鼓勵懷抱夢想,冀望付諸行動並實踐夢想的原住民族人,前往其他國家進行正規教育體制外
之研習或服務活動,培育原住民優秀人才,特訂定本計畫。
二、補助範圍
三、申請階段
(二)補助標準及名額
四、審查及公告:
五、撥款及核銷:
之研習或服務活動,培育原住民優秀人才,特訂定本計畫。
二、補助範圍
(一)鼓勵原住民就所關心的族群事務,前往國外進行短期學習、研究或服務,將所學為族群做出貢獻。
(二)學習國際事務知能及參與原住民族相關議題,以促進臺灣原住民族與國際接軌合作。
(三)參與海外志工學習服務,拓展多元國際參與管道。
(二)學習國際事務知能及參與原住民族相關議題,以促進臺灣原住民族與國際接軌合作。
(三)參與海外志工學習服務,拓展多元國際參與管道。
三、申請階段
(一)補助對象
1.具原住民身分年滿 18 歲-35歲之中華民國國民。但已獲得教育部公費及本會自費留學補助,或其他性質相似之出國補助者,於補助期限結束 3 年內不得申請。
2.受補助者如經查獲違反上開規定,作業單位得追繳其補助款。
(二)補助標準及名額
1.申請計畫類別不限,內容應具體可行,並對個人生涯發展具有積極正向之激勵效益,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30 萬元整。
2.依本會預算額度,衡酌補助名額(含優先錄取赴新南向國家 5 名)。
(三)申請時間:自網站公開登載日起至 113 年 12 月 20日止,逾期不予受理。
(四)補助期間:最長以 90 天為限,並應於 114 年 12 月 31 日前執行完竣。
(五)申請應備文件:請於網站確實填寫資料及上傳檔案,文件不齊者,作業單位得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,
(四)補助期間:最長以 90 天為限,並應於 114 年 12 月 31 日前執行完竣。
(五)申請應備文件:請於網站確實填寫資料及上傳檔案,文件不齊者,作業單位得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,
補正以 1 次為限,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,均應予駁回。
四、審查及公告:
完成資格審查後,由本會邀集相關專家學者、組成「審查委員會」進行書面審查,審查標準如下:
內容之關聯性及前瞻性(30%)、相關經驗(20%)、對民族部落之正面性影響性(25%),以及完整可行性(25%) 。審查結果公開登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
內容之關聯性及前瞻性(30%)、相關經驗(20%)、對民族部落之正面性影響性(25%),以及完整可行性(25%) 。審查結果公開登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
五、撥款及核銷:
補助金額分3期撥付:
第一期:應於收到核定公文30日內,上傳第 1 期領據及存摺封面影本,請領核定補助款之70%經費(再由本會於出國前1個月進行核撥第一期款)。
第一期:應於收到核定公文30日內,上傳第 1 期領據及存摺封面影本,請領核定補助款之70%經費(再由本會於出國前1個月進行核撥第一期款)。
第二期:除經本會書面同意,應於計畫完成返國之次日起 2 個月內,備齊以下文件辦理核銷並核撥15%補助經費:
- 第 2 期領據
- 生活費領據
- 成果報告書1式2份
- 支用單據應依「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」 規定辦理
- 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
- 支出憑證黏存單
- 匯率查詢表截圖或影印
- 護照基本資料及蓋有出入境戳章影本
第三期:參加完本會所舉辦節目平台錄製等規劃,俾利撥付賸餘款項之15%補助經費。
六、注意事項:
(一)受補助人員應審慎規劃計畫內容,如有特殊原因,須提前終止計畫,或無法按原計畫執行時,或需修正計畫內
容,應事先向作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,並經作業單位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,並依比例核減原核定之補助經費。
(二) 受補助人員未經作業單位書面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國別,如其變更計畫經本會認有重大變更而計畫執行已無
實益,本會得取消補助。
(三) 受補助人除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經核定補助後,如無故放棄錄取資格未執行計畫者,將列入紀錄管辦。
(四) 受補助人執行補助計畫後,應配合本會所舉辦原民臺等相關節目錄製規畫,其成果報告及相關紀錄等資料,
無償授權本會永久使用。
(五)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資料或延遲核銷經費等,作業單位將列為未來其他補助案審核之重要參考。
(六) 本計畫經費為當年度編列預算,獲補助者未能於當年度規定期限內執行計畫完畢或未於計畫結束後 2 個月內
辦理核銷結案者,作業單位得逕予註銷並追繳第 1 期補助款。